近日,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《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相關內容進行修訂,并重新公布施行。
據了解,現行的《管理辦法》于2013年制定并發布,至今已10年。期間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》《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,現行的《管理辦法》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,且部分條款已滿足不了燃氣管理和行政許可工作的新要求,制約了企業申請許可和政府監管行為,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。新修訂的《管理辦法》明確將精簡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材料,壓縮審批時限,并提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要求。
新修訂的《管理辦法》明確,將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所需材料從15項精簡至11項;將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延續所需的材料精簡至6項;將關于燃氣經營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發證部門審批時限,從20個工作日壓縮至12個工作日;將關于遺失補辦和臟污、破損或其他原因需要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發證部門審批時限壓縮為5個工作日。
新修訂的《管理辦法》從安全運行和經營方面,明確和細化了延續燃氣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單,提升換證工作的可操作性。同時,強化事中事后監管,明確發證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實施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監管機制,綜合運用提醒、約談、告誡等監管手段,并利用聯合懲戒機制、列入經營異常目錄和“黑名單”等事后懲戒措施,加強燃氣經營行為監管。(黃詩誼/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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